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兵财预﹝2017﹞7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兵科发电﹝2017﹞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为做好2017年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团财务局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评价对象及期限
绩效评价对象:
兵团本级科技计划立项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的选择和确定突出兵团本级科技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等。第一类:对已完成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包含截止到2015年底已实施完成的部分科技计划项目,2014年、2015年当年立项完成的项目;第二类:对正在执行期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包含截止到2015年底实施期满两年及以上的部分科技计划项目,2017年计划延续拨款的项目;第三类:2014-2015年兵团知识产权专项和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专项。具体评价对象清单参见附件1-3。
绩效评价期限:
兵团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2014-2015年兵团知识产权专项和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专项,评价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017年计划延续拨款的项目评价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评价方式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多层次、多方式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是由各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自我评价,填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2014-2015年兵团知识产权专项和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专项填写《兵团知识产权专项和科学技术普及与学术交流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其它项目填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二是由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对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进行抽查。
四、评价结果应用
各单位在组织好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要加强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项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项目相应减少预算及至取消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严格实行绩效问责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大力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开展。
2.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以为项目单位,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完成项目自评报告。
3.各单位完成2017年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后,于2017年6月23日前,将本单位各项目自评报告(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报科研处综合计划办公室。
联 系 人:韩燕马丽
联系电话:2057350
附件:
3.
4.
5.
科研处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