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

关于印发《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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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科技局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研)处,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科技人才工作,兵团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2016725

  

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兵团战略,进一步提高兵团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决定实施“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培育支持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促进协同创新,大力提升兵团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兵团科技工作者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长期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明确的创新领域、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相对稳定的科技人才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学科引领、资源优化、重点突出、整体带动”和“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选拔的每个创新团队在支持周期内连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按照“人才、平台、项目、环境”四位一体的要求,以同行公认作为评选的基本原则,以人才培育质量和标志性成果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范围:由兵团辖区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型企业,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跨行业整合与优化科技资源,集聚优势科技人力资源。

第六条  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重点围绕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提出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重大科技问题,从事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

(二)创新团队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协同创新能力在兵团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具有完成研发与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协作机制和环境条件。

(三)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相关领域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创新任务。创新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五)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专业结构。核心成员应在8人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50%;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专业背景应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应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撑环境与条件保障等优先支持政策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为创新团队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6月前后下发下一年度创新团队申报指南,并负责创新团队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兵团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研)处和兵直有关单位协助兵团科技局实施创新团队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新团队实行负责人申报制。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推荐表》。经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选、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兵团科技局。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十条  兵团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申报条件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推荐表》申请书;

(三)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十一条  兵团科技局组织疆内外专家(7-13人)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兵团科技局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仍符合入选条件的,确定为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并授予“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称号。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由负责人填写《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创新团队的研发活动特点,给予经费资助。创新团队资助周期为3年,每年择优支持的创新团队,其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3个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由团队负责人负责支配,用于团队成员围绕主攻方向开展研究、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发放人员激励性费用和团队运行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积极争取申报国家和兵团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开辟经费渠道,兵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内,兵团科技局和创新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将视情况对创新团队进行检查督导,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掌握团队管理运行情况、创新创业情况及所在单位支持、支撑情况等,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限期解决、缓拨或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等。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有效实施团队建设方案,不断提升创新创造能力,并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底前按程序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兵团科技局提交调整创新团队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兵团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负责人以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兵团科技局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依据计划任务书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纳入兵团已建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兵团战略,促进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加速兵团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撑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设立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领军人才计划”)。

第二条  领军人才计划的实施宗旨是:加大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打造能够承担国家或兵团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建立国家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贮备库。

第三条  领军人才计划支持在兵团进行科学技术研发工作、学术上有成就、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研究解决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领军人才计划应符合兵团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要与之协调配合;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为其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计划经费的来源是兵团本级科技经费。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领军人才计划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在兵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进行科学技术研发的在职人员。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研究工作。

(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某一领域取得较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

(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兵团或师(市)院(校)重点科技项目的经验。

(五)表现出较强的科技领军才能、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每年6月前后下发下一年度领军人才计划申请指南。申请者按年度专项申报要求认真撰写《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兵团科技局是领军人才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申报、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对推荐人进行评议;

(三)研究审定年度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计划和组织签订计划任务书,协调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四)负责领军人才计划验收。

第十条  兵团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对计划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和推荐;

(二)督促计划承担单位及获资助者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等工作;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划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是计划的依托单位,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做好计划任务书签订、年度计划实施、总结和结题验收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审核和推荐专项项目;

(二)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套有关经费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主管部门审定、异议期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领军人才计划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提交评议: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支持原则及回避制度,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和管理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后,拟定年度资助计划,并通过兵团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授予“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列入“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七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进行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执行期3年。资助经费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管理办法》(兵财教〔2015142号)要求使用,由领军人才负责支配,主要用于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围绕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不得用于与领军人才成长及其团队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撰写计划任务书,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应积极争取申报国家和兵团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兵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二十条  领军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工作者,将中止计划实施,并追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领军人才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的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将对未通过验收的和到期未验收的(不含已申请延期的)网上公告,并给予取消承担单位和领军人才两年申报兵团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兵团科技局办公室2016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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